(2017)皖1621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329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该单位职工。被告:李丽,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是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