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炳元、纪素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炳元,纪素莲,吴月,吴美仁,李清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3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炳元,男,194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纪素莲(又名吴素莲),女,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月,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美仁,女,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清港,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康艺能,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慧丹,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炳元、纪素莲、吴月、吴美仁、李清港因诉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行终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炳元、纪素莲、吴月、吴美仁、李清港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缺乏法律依据;2、本案诉请系解决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不是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中,原审起诉人要求确认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行政代管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96号房屋拆迁安置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其提供的起诉材料及行政机关代管案涉房产所处的年代,本案被诉行为涉及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炳元、纪素莲、吴月、吴美仁、李清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晓军审 判 员 吴灵芝代理审判员 李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