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国彬与陈贝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彬,陈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彬,男,1992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陈贝贝,男,1986年3月14日生。关于刘国彬与陈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被告陈贝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会还原告刘国彬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1250。案件受理费791元,由被告陈贝贝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国彬与被执行人陈贝贝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永 红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亚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