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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民初1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韩强与巴彦淖尔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金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海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强,巴彦淖尔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金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海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1485号之一原告:韩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林,杭锦后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彦淖尔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周志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彦淖尔市金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郜海明,公司部经理。被告:郜海明,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韩强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巴彦淖尔市金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捷公司)、郜海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原告韩强承担。审 判 长  黄开东审 判 员  贾 燕人民陪审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