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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钱伟与孙斌斌、李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孙斌斌,李春梅,邹全祥,李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44号申请人钱伟,黑龙江省××北农场××集团××福牧场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斌斌,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工人。被执行人李春梅(孙斌斌妻子),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工人。被执行人邹全祥,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工人。被执行人李春丽,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工人。本院在执行钱伟与被执行人孙斌斌、李春梅、邹全祥、李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给服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反馈了本案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4执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李 方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重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