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钱伟与孙斌斌、李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伟,孙斌斌,李春梅,邹全祥,李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44号申请人钱伟,黑龙江省××北农场××集团××福牧场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斌斌,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工人。被执行人李春梅(孙斌斌妻子),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工人。被执行人邹全祥,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工人。被执行人李春丽,黑龙江省××北农场××管理区工人。本院在执行钱伟与被执行人孙斌斌、李春梅、邹全祥、李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给服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反馈了本案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4执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李 方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重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