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雷与枣庄市市中区贾家活鱼土菜馆、贾广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枣庄市市中区贾家活鱼土菜馆,贾广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565号原告:张雷,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也,枣庄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贾家活鱼土菜馆,住所的: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经营者:贾广彦。委托代理人:路绪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广彦,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贾家活鱼土菜馆。委托代理人:路绪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方伟,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张雷诉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贾家活鱼土菜馆、贾广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雷及委托代理人张也和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贾家活鱼土菜馆委托代理人路绪成、被告贾广彦委托代理人路绪成、贾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原告给被告处供应干货,原告诉称被告收到价值57464元干货,一直未付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贾家活鱼土菜馆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雷货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德东人民陪审员 褚衍亮人民陪审员 王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