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夏云与杨东霞、刘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东霞,刘晖,朱新红,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霞,女,1971年5月4日出生,住第九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晖,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额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红,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第九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云,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第九师。上诉人杨东霞、刘晖、朱新红因与被上诉人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东霞、刘晖、朱新红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上诉人杨东霞、刘晖、朱新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阳审判员 邹彦君审判员 孙惟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