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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艳祥与巴林左旗林东第五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祥,巴林左旗林东第五中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600号原告:张艳祥,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巴林左旗林东第五中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吴玉龙,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祥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第五中学之间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林东第五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祥承担。审判员  聂文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