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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昆山世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海马特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世业机械有限公司,昆山海马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189号原告:昆山世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144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701475Y。法定代表人:顾敏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海马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A1C10A。原告昆山世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海马特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昆山海马特机械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拖欠加工费支付给原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世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汤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