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诉王某某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3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3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17)陕0425执1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