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育刚、张燕学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育刚,张燕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四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桂0304民督3号申请人:李育刚,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申请人:张燕学,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人李育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育刚称,其与被申请人为朋友关系,被申请人在2016年11月8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3万元,申请人以现金给付,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2017年初,因申请人自身需要用款,故要求被申请人还款,但被申请人一直未能还款。申请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明确,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程序申请规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53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燕学向申请人李育刚借款事实清楚,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所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四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燕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育刚人民币53万元。申请费303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张燕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记员覃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