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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德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德锦,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敏、代理检察员方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3月19日前后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德锦在连江县向吸毒人员吴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得款人民币300元。二、2017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何德锦在连江县向吸毒人员吴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0.59克,得款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何德锦,并从何德锦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6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德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达1.8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德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德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21克及毒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继续追缴被告人何德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周鸣杰人民陪审员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刘政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其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