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陵天利生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陵天利生态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731号原告: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通远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黄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旭峰,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陵天利生态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药惠乡东升村关村刘组。法定代表人:王锋军,系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泽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陵天利生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高陵行知科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00元,由本院退回50元)。审 判 长  赵栋科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