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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行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翠荣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114号原告朱翠荣,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原告之夫),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铸造一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枭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工作人员。原告朱翠荣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翠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翠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翠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甄少松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