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573号原告杨某某,男性,汉族,1959年06月25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性,汉族,1960年01月25日出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