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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573号原告杨某某,男性,汉族,1959年06月25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性,汉族,1960年01月25日出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