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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十一申请执行范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十一,范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52号申请执行人:王十一,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范小波,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王十一申请执行范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9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范小波名下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150万元。(2017)豫0482民初592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