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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占虎与袁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占虎,袁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闫占虎,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袁瑞,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闫占虎与袁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闫占虎向吴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袁瑞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占虎借款本息共计73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瑞与申请执行人闫占虎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袁瑞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占虎7.3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3.5万元;下余3.8万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完毕。2017年2月10日因被执行人袁瑞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占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0日因被执行人袁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在体检过程中,经吴起县人民医院检查,查明被执行人袁瑞患有高血压且其心脏起搏器电池疑即将耗尽,故吴起县看守所不予收拘。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袁瑞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占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袁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7年6月19日经合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