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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文韵与王建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韵,王建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45号原告:文韵,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建红,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文韵与被告王建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文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按原告文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之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