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徐美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682号之一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美丽,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29元(原告已预交),由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杰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红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