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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俊玲与XX俊、XX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玲,XX俊,XX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761号原告:吴俊玲,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XX俊,男,57岁,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XX波,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吴俊玲与被告XX俊、XX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吴俊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俊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玲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俊玲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