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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小四与马林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四,马林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351号原告林小四,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周双喜,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宣,男,回族,1956年5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原告林小四诉被告马林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林小四称双方愿诉讼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林小四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