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育绣、姜福海、陈永粦、黄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陈育绣,姜福海,陈永粦,黄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童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梁龙,男,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育绣,女,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姜福海,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永粦,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茂琴,女,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育绣、姜福海、陈永粦、黄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永粦名下坐落于漳平市XX街道XXX号(菁东村下水洋)的房产[房权证号:漳房字第20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漳国用(XXXX)第XX号]已被本院查封。另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被执行人陈永粦名下的房产同意暂不进行处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永粦名下的房产暂不进行处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