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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水旺与郝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170号郝梅:本院在执行姜水旺与郝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603,民初14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水旺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姜水旺支付案件执行款274803.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022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