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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美琴申请执行申云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琴,申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琴,女,198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申云飞,男,1986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张XX与申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债务。在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