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美琴申请执行申云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琴,申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琴,女,198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申云飞,男,1986年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张XX与申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债务。在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