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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尤家平与杨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家平,杨夫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432号原告:尤家平,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杨夫兴,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家平与被告杨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家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家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尤家平承担。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