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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志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联,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于泉州市丰泽区,汉族,文盲,无业,住泉州市丰泽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联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若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志联经与“收破烂”(另案处理)预谋要盗窃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后,至本区丰泽街道霞淮社区一建筑工地,由被告人陈志联和“收破烂”负责实施盗窃,由“收破烂”负责销赃,先后8次合伙盗窃被害人林某1放在工地内的建筑木料、被害人吴某1放在工地内的钢管等(价格均无法鉴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志联伙同“收破烂”合伙盗走工地内木质模板120张、钢管30余根后逃离现场。2.2016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志联伙同“收破烂”合伙盗走工地内方木1200条、钢管30余根后逃离现场。3.2016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志联伙同“收破烂”合伙盗走工地内木质模板120张、钢管30余根后逃离现场。4.2016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志联伙同“收破烂”合伙盗走工地内建筑木料若干、钢管30余根后逃离现场。5.2016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志联伙同“收破烂”合伙盗走工地内建筑木料若干、钢管30余根后逃离现场。6.2016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志联伙同“收破烂”合伙盗走工地内建筑木料若干、钢管30余根后逃离现场。7.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志联伙同“收破烂”合伙盗走工地内建筑木料若干、钢管30余根后逃离现场。8.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志联伙同“收破烂”合伙盗走工地内建筑木料若干、钢管30余根后逃离现场。2016年11月8日凌晨3时,被告人陈志联再次至上述工地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人及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后扭送至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陈志联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1、林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叶某的证言及其四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志联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志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被害人林某1木质模板240张、方木1200条等建筑木材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吴某1钢管240根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子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