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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何顺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何顺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31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5199。负责人:刘祎。被告:何顺莉,女,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何顺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顺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8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帅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