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栗三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文,栗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66号自诉人苏国文,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栗三英,女,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苏国文以被告人栗三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被告人栗三英与卜国营于2011年向自诉人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经多次催要,被告人拒不给付剩余欠款,自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不给付该欠款,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其送达手续后,被告人仍拒绝履行,被告人长期在外务工,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却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苏国文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人栗三英已清偿借款,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栗三英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苏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苏国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峰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