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九华、严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九华,严蕙,张洪,吴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张九华,男,汉族,1972年4月8日生,北京市人。申请执行人:严蕙,女,汉族,1978年7月11日生,北京市人。被执行人:张洪,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吴海燕,女,汉族,1966年10月7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张九华、严蕙与张洪、吴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洪、吴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洪、吴海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