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秀娟与被申请人吴显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秀娟,吴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22号申请人:吴秀娟,女,1961年4月18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吴显军,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吴秀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冻结被申请人吴显军在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押金余额。担保人吴秀娟以其在名下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显军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押金余额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物。二、冻结申请人吴秀娟担保账户交通银行存款及中国建设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