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与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车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623号原告: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被告:车某,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诉被告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西县十二吐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公告费5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江振波审 判 员 薛广凡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湛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