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研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恩迪安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研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恩迪安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6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先锋路111号第6单元第1层613室。法定代表人:计卫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贠杰,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研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玄武东路罗马嘉园第12幢11402室。法定代表人:王婷,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恩迪安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8号12层1523室。法定代表人:高继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泳涛,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大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研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研谷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恩迪安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恩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兰州大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贠杰,西安研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婷、北京恩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泳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大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无需退还西安研谷公司合同定金1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西安研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后,西安研谷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首次400000元进货,经过多次联系西安研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薛峥,要求履行进货义务,薛峥开始答应进货,后来就失去联系。为了减少损失,兰州大陆公司发函通知西安研谷公司终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兰州大陆公司就陕西市场情况与西安研谷公司作了沟通和说明,在解除合同之前,兰州大陆公司未向陕西市场另行发货。定金不同于订金,西安研谷公司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西安研谷公司答辩称:兰州大陆公司违约在先,签订合同时,兰州大陆公司承诺西安研谷公司为陕西市场唯一的销售代理商,但事实上陕西市场有很多代理销售其产品的人,不同意兰州大陆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恩迪公司述称:本案与其公司没有关系,兰州大陆公司为独立法人,其公司不是代理销售合同的当事人西安研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兰州大陆公司和北京恩迪公司承担合同违约金1000000元,并返还定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兰州大陆公司和北京恩迪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5月14日,西安研谷公司与兰州大陆公司签订《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鉴于西安研谷公司在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5月14日期间的优异表现,授权西安研谷公司自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作为陕西地区唯一经销商,销售美国康菲ConocoPhillips公司旗下品牌润滑油及加拿大安纳泰克ANATK公司系列产品。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的,需赔偿对方人民币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天,西安研谷公司向兰州大陆公司账户转入定金10000元。西安研谷公司称此后其发现另有其他人也在销售兰州大陆公司授权的上述产品。兰州大陆公司则称在与西安研谷公司签订合同前,其口头授权了两个代理商王智、王伟,且西安研谷公司对此知情。2016年7月20日,兰州大陆公司向西安研谷公司发函主张解除合同,原因是西安研谷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没有完成首次进货。西安研谷公司则称是因其发现兰州大陆公司还有其他经销商,故未进货。西安研谷公司还提交《关于市场损失估算》、《车辆购置税、加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相关费用说明》、《公司人员出差费用说明》、《工资说明》等证据一组,欲证明因兰州大陆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相应损失。兰州大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部分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另询,西安研谷公司表示同意解除与兰州大陆公司签订的《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合同》。另查,北京恩迪公司系美国康菲ConocoPhillips石油公司大中华区总代理和加拿大安纳泰克ANATK公司大中华区总代理,兰州大陆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西安研谷公司与兰州大陆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西安研谷公司未向兰州大陆公司进货。经兰州大陆公司催告,西安研谷公司仍未进货,兰州大陆公司遂于2016年7月20日向西安研谷公司发函解除双方合同,导致双方至今未履行除西安研谷公司交付定金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故西安研谷公司主张兰州大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现西安研谷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故兰州大陆公司应向西安研谷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关于西安研谷公司主张北京恩迪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涉案代理销售协议由西安研谷公司与兰州大陆公司签订,兰州大陆公司系独立法人,北京恩迪公司并非该合同的主体,故西安研谷公司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入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研谷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二、驳回西安研谷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90元,由西安研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890元。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兰州大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西安研谷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兰州大陆公司是否应当向西安研谷公司返还10000元定金。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合法有效,本应全面履行。但是,在协议签订后,西安研谷公司发现陕西市场上有他人在销售兰州大陆公司的产品,认为兰州大陆公司违反西安研谷公司为陕西市场唯一代理销售商的承诺,导致纠纷发生。兰州大陆公司虽然在一审中辩称,在与西安研谷公司签订合同时,其已经将在陕西市场上已经有其他终端客户的情况告知了西安研谷公司,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西安研谷公司在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时对陕西市场的情况也没有进行调查。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有过错,协议双方没有实际履行。西安研谷公司要求返还定金1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兰州大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兰州大陆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季立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