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博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与王保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王保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672号原告博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住所地,博乐市中央名筑小区5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许明亮,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保江,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89XXXXXXXX。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诉被告王保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