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执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韦蒲妃、仇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蒲妃,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执3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蒲妃,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仇琴,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133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仇琴名下在厦门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75)、在招商银行厦门分行的账户(账号:62×××17)、在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的账户(账号:62×××84)、在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的账户(账号:43×××04),查封被执行人仇琴名下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桂香北路7栋1单元1楼10号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017391)、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迎宾路1栋1单元6层6-3号房屋(产权证号:旧证00105**),查封被执行人仇琴名下车牌号为闽Dzz236车辆一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执3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仇琴名下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38)、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17)、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44×××67)、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账号:41×××79)、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税保支行(账号:43×××04)、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账号:62×××75)。现被执行人仇琴与韦蒲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韦蒲妃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我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仇琴名下在厦门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75)、招商银行厦门分行的账户(账号:62×××17)、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的账户(账号:62×××84)、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的账户(账号:43×××04)、招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38)、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17)、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44×××67)、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账号:41×××79)、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税保支行(账号:43×××04)、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分行(账号:62×××75)的冻结;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仇琴名下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桂香北路7栋1单元1楼10号房屋(产权证号:监证:0017391)、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迎宾路1栋1单元6层6-3号房屋(产权证号:旧证00105**)房产的查封;三、解除被执行人仇琴名下车牌号为闽Dzz236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水波代理审判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