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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雷某申请执行李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雷某,李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雷某,女,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某,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吴某某、雷某申请执行李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304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不具备宜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受偿债权4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