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社与被执行人刘付香、闫东、郝玉艳、郝玉先、刁生君、刁德民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院信用社,刘付香,闫东,郝玉艳,郝玉先,刁生君,刁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院信用社。负责人:牟朋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温玉强,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付香,女,1948年12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南院庄村。。被执行人:闫东,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黄土崖村。被执行人:郝玉艳,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南院庄村。被执行人:郝玉先,男,1958年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南院庄村。被执行人:刁生君,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南院庄村。被执行人:刁德民,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南院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社与被执行人刘付香、郝玉艳、郝玉先、刁生君、刁德民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