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