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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恒建、王巧玲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恒建,王巧玲,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恒建,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巧玲,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巧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恒建,系王巧玲丈夫。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路88号。法定代表人:尚琳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邓伟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崔恒建、王巧玲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恒建、王巧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系缓交)不再收取。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