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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永军与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军,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12���初7205号原告邓永军,男。被告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居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红科,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永军与被告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永军诉称,2013年8月21日,其与被告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其购买被告开发的“盛泰豪庭”项目的住宅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89077元,其应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99077元,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99077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其剩余购房首付款49447元及利息(以购房首付款99077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认可尚欠原告邓永军49447元购房款未退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邓永军和被告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7年6月19日解除;二、被告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邓永军剩余购房款49447元。逾期给付的承担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未退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双倍��息;三、原、被告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0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18元,由被告西安祥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8元,于2017年12月19日之前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