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申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小娟,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谭红宇,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李小娟因与被申请人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莲花社区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小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7年其与谭军结婚,其户口迁入莲花社区五组,并在该组生产生活,成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年其与谭军离婚,离婚后其户口未迁出莲花社区五组,其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分配权益。2015年9月7日和2015年10月29日莲花社区五组分别公布两份不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9月7日的分配方案认为其是离婚妇女只能分配50%,10月29日的分配方案明确全组在册人口共有550人、人均分配7000元,故对其本人应按照7000元进行分配。原审认定莲花社区五组执行的是9月7日的分配方案,并判决驳回其要求莲花社区五组支付其少付的3500元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侵犯其合法权益,且与法律规定相悖。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2016)陕07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莲花社区五组提交意见称,2007年李小娟与谭军结婚,后李小娟的户口迁入莲花社区五组,但其在娘家一直享有承包地,至今未被收回,李小娟自2011年离婚后未在本组居住生活,莲花社区五组根据本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给李小娟分配50%的征地补偿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李小娟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焦点是原审判决驳回李小娟要求判令莲花社区五组支付其少分征地补偿款35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经查,2007年11月29日李小娟因与谭军结婚将其户口迁入莲花社区五组。2011年10月14日李小娟与谭军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本人在莲花社区五组邻村租房居住生活。2015年9月7日《莲花五组集体经济分配实施方案》决定对“已解除婚姻关系(指女方)的人员,户籍未迁移而人员长期不在本组的,要出示未婚证件,有证件的人员按50%参加分配,无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参加分配。”李小娟等人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2015年12月12日,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组织莲花社区五组和对该分配方案有意见的出嫁女及其亲属进行调解,未果。同日,莲花社区五组向李小娟发放了征地补偿款3500元。2016年1月19日李小娟起诉,请求判令莲花社区五组支付其少分的50%的款项3500元。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小娟的诉讼请求,李小娟不服,申请再审。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款,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本案中,2015年9月7日莲花社区五组的分配方案,经过了村民代表、村民会议讨论,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分配方案中的条款在确定李小娟享有分配权益的前提下,结合李小娟离婚后已迁居邻村数年,给李小娟分配50%征地补偿款,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李小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小娟主张应按2015年10月29日《莲花五组集体经济分配公示》中的全组550人人均7000元对其发放征地补偿款,经查,当日公示的内容仅是对本案所涉分配款数额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其内容不涉及分配实施方案中的具体分配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高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