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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萍香与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香,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萍香,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腾平,男,1962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萍香与被执行人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湘0822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19号将被执行人腾平在湖南桑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存款15200元划拨至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在给申请执行人刘萍香支付后,被执行人腾平尚有未履行的义务:1.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300元;3.执行费83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腾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萍香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822执恢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向左双人民陪审员  向书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南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