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全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全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13号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万林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佳,女,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闫全立,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全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万厦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位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