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与被执行人刘永平、刘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明,刘邦飞,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明,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邦飞,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永平,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与被执行人刘永平、刘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邦飞、刘永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永平、刘邦飞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