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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天智、铜陵县钟鸣东陵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天智,铜陵县钟鸣东陵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天智,男,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铜陵县钟鸣东陵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牡东村大王冲,组织机构代码06808320-1。法定代表人:成国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天智与铜陵县钟鸣东陵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郑天智与被执行人铜陵县钟鸣东陵铁矿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