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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韦国琅、郑其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国琅,郑其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财保12号申请人:韦国琅,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郑其传,男,197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人韦国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其传所有的无号牌发动机型号:WD10G220E23,产品识别代码:VLG0956LJE0601688轮胎式装载机一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担保人韦国接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港北区贵城镇江北大道东段湖畔人家10栋2单元301室(房产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韦国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郑其传所有的无号牌,发动机型号:WD10G220E23,产品识别代码:VLG0956LJE0601688轮胎式装载机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韦国接所有的位于港北区贵城镇江北大道东段湖畔人家10栋2单元301室(房产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栋坚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东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