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牛晶晶与童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晶晶,童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519号原告牛晶晶,女,汉族,1991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童忠新,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牛晶晶与被告童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员吴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