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山世宏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世宏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世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北头。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东安各庄镇北。法定代表人高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雄,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唐山世宏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高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柳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旷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