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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燕与王秀霞、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燕,王秀霞,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932号原告:宋燕,女,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枝子,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霞,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燕与被告王秀霞、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燕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燕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