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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郑福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郑福其,方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39号-11,组织机构代码:67616652-9。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被执行人:郑福其,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方陆花,女,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与郑福其、方陆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40674.5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898元,执行费1097.37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