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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可奇与陕西荷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可奇,陕西荷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590号原告:杨可奇,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军红,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荷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沙坡村。法定代表人周菲,总经理。原告杨可奇与被告陕西荷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可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可奇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可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杨可奇负担。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